第七条

有效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做好全市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慰问、救助和宣传等工作。

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建立见义勇为人员信息档案,做好分类管理和跟踪服务。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