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在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奖励和权益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