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哄抬价格的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二)恶意囤积;(三)其他哄抬价格的行为。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