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职权,由市、旗县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