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建筑垃圾、屠宰垃圾等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单独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