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是指城市化建设已基本覆盖、市政公用和城市化服务设施已基本具备的区域,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等。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