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第三十二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统筹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管理和指导工作。电力、燃气、供排水、供热、通信、网络等相关管线单位负责管线及其他配套设施的现场踏勘、迁移改造等工作。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规定和技术要求。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