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第二十八条有效电梯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出具评估报告,并在出具评估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办理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评估结果。电梯安全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评估结果。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