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电梯乘用人使用电梯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文明有序乘用电梯,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停止使用的电梯;

(二)强行开启或者阻挡关闭电梯层门、轿厢门;

(三)在电梯轿厢内打闹、蹦跳,遗撒垃圾、杂物,使用明火、吸烟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

(四)将摩托车、电动车、三轮车带入载人电梯;

(五)携带蓄电池等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

(六)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或者运载超过额定载荷的货物;

(七)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

(八)拆除或者损坏电梯零部件、附属设施和标志;

(九)未采取安全防护、防洒漏措施运送装修材料或者大件物品;

(十)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乘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