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第十二条有效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受委托单位不得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所有权人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安装、改造、修理,必要时组织专家对安装、改造、修理方案进行论证。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