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提倡和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