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