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气象条例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以及气象信息传播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