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