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投诉和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调取、查阅、复制与招标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询问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核实有关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