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驳回:

(一)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

(二)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伪造材料;

(三)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或者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驳回的其他情形。

投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