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第四十三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投诉,在收到投诉书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期间,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将难以保证公平公正的,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但暂停将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