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注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名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