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或者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
(三)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做出倾向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行为;
(四)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对特定投标人做出倾向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行为,干扰或者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
(五)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六)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网络通讯群组,影响评标结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