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重大项目可以设为九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