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二章 招标第十二条有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一)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