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动态监督、联合执法等制度,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组织群众做好犬只疫病防控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