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听劝阻,携带犬只强行进入禁入区域、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