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区域协作第四十六条有效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采取现场检查监测、远程监测等方式,加强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监督检查。发现在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督促及时维修治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