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需要征用船舶和相关设施设备的,船舶、相关单位应当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船舶或者相关设施设备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