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省数据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统筹数据资源体系建设,推动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协调、指导数据要素市场建设。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数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数据进行深度加工和增值开发利用,支持市场主体研发数据技术、推进数据应用,发挥数据资源效益。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