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设省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健全数据流通交易平台体系,推进区域性、行业性数据流通交易平台互联互通。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形成的数据产品或者服务、国有企业的数据产品或者服务以及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采购数据的,应当通过省数据流通交易平台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进行交易。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数据流通交易平台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进行数据交易。
支持数据专业服务机构有序发展,为数据交易提供数据合规、数据安全、数据质量、数据价值等专业服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