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对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经合规审核后向社会提供,并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公共数据运营机构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授权运营的原始公共数据,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等从事垄断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可控的开发利用环境,加强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监测评估、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