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数据条例/第三章 数据资源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标准规范,并组织编制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标准规范,编制本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明确公共数据的来源、更新频率、共享开放属性、使用条件、数据分类分级等信息,并实行动态更新。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