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数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领域跨区域合作,共同开展数据标准化体系建设,推动数字认证体系、电子证照等跨区域互认互通,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据安全可信流通、数据市场一体化等方面加强协作,促进数据共享和利用。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省区域发展布局,加强数据领域跨区域合作和政策协调。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