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应用和生产第二十五条有效企业、科研机构应当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或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有资质的企业,开展细胞和基因产品的生产。委托生产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从事药品以及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生产,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生产许可证。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