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开展细胞和基因临床研究、临床试验,应当建立健全研究参与者权益保障机制,尊重和保障研究参与者或者其监护人的知情权和自主决定权,严格履行知情同意程序,不得使用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使研究参与者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参加研究,并对研究参与者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研究参与者可以在任何阶段无条件退出研究;退出后,研究参与者的剩余样本应当依法销毁或者去标识化处理。
因临床研究、临床试验造成研究参与者损害的,临床研究机构、临床试验机构或者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为研究参与者承担治疗费用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等为参加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的研究参与者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