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在承包期限内,草原承包经营权在不改变使用性质的条件下,可以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转包、转让、互换、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依法流转。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提倡和鼓励草原承包经营权在本村、本乡(镇)内依法流转。跨村、跨乡(镇)流转草原应当经草原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同等条件下,本村、本乡(镇)的村民享有优先受让权。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