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专项用于草原调查、监测、规划、保护、修复、监督管理和草原防灭火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