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第十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草畜平衡工作,建立健全草畜平衡监管体系,配齐草原管护员,保障草原管护员的合理劳动报酬。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草畜平衡日常监督检查、村级草原管护员的管理。鼓励和引导村(居)民委员会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草畜平衡制度相关内容。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所管辖自然保护地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