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个体工商户以专业化分工、服务外包等方式融入各类企业的产品生产、配套服务体系,共享生产和创新能力,实现与企业基于产业链、供应链、资金链、创新链的融通发展。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依法转型为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及其他有关部门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登记注册、印章刻制、税务核验、社保变更、公积金开户、银行账户预约等一站式服务。

民营经济组织发展为规模以上企业、限额以上企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过渡期间登记、融资等方面的便利和支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