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大型企业与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在项目、资金、技术、设备、供需等方面开展协作配套和协同创新,实现各方的优势互补,提高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协作水平。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