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拒绝配合有关部门检查,拒绝提供检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