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反走私条例(试行)/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走私违法行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行为,仍为其提供便利,构成走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不构成走私的,由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烟草专卖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