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海关、海警机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走私高发区域、重点渠道,以及走私相对集中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集散地和经营场所,开展反走私联合执法和专项行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