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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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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办法,对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企业进行认定,接受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诉,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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