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检查法律实施情况,可以同时对相关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及时开展执法检查,推动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在本市有效实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