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执法检查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围绕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在本市实施中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