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四章 审议第二十五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执法检查报告后,可以在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