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四章 审议第二十四条有效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副组长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可以附背景材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