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办法所称执法检查,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对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在本市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