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保证法律、法规在本市的遵守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