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等有关主管部门没收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和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货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等值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收购、销售,尚未构成走私或者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