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本省要求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