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堆放、抛撒、遗漏生活垃圾及滴漏渗滤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